規劃摘要

規劃內容規畫摘要實施與檢討

一、實質程序

(一)區域計畫擬定與審議
依區域計畫法與「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等規定辦理區域計畫擬定與審議事宜。
(二)區域計畫核定後
依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30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臺中市政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實施及公開展示。
(三)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本案公告實施後,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5年通盤檢討1次,並做必要之變更。
1.都市土地
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需變更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並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與其都市計畫內容管制。
2.非都市土地
未提出開發及變更計畫者,該土地得從其原土地使用規定使用;刻正進行中之開發計畫,依本案發布實施前之規定辦理;擬進行之開發計畫,應依本市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內容。另應依下列說明辦理相關事項:
(1)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依法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報內政部核備。
前開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6條規定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辦理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略以:「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後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是以,未來辦理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後,得檢討變更資源型使用分區(包括:河川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海域區,及非以開發為設施導向之特定專用區與風景區),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3)審議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許可變更案件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略以:「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於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範圍內非都市土地開發以設施為導向之使用分區(包括: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等)案件,由市政府本於權責進行審議許可;惟對於一定規模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仍應由內政部審議許可。
(4)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之查處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針對範圍內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案件,政府應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機構與任務

根據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98年6月3日修正)第4條:「本會置委員21人至3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1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同規程第5條規定如下: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2款、第3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
 
此外,區域計畫委員會之執掌,根據同規程第3條規定區域計畫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或徵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主管機關得邀有關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學術機構、人民團體、公私企業等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區域計畫法第18條)。其相關任務(區域計畫法第19條)如下:
(一)有關區域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區域開發建設事業計畫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個別開發建設事業之協調事項。
(四)有關籌措區域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協調事項。
(五)有關實施區域開發建設計畫之促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域建設推行事項。
 

三、區域建設發展

本案公告實施後,區域內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本案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分別訂定開發、建設進度及編列年度預算分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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