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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河川區、森林區調整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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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息類型:最新消息
  • 發佈單位:龍邑管理
  • 發布時間:2012-06-08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即時新聞  http://ppt.cc/n7b8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地方政府配合內政部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以下簡稱變更1通)應辦理資源型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考量因應氣候變遷及追求國土永續發展之目標,該次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係以「森林區」及「河川區」為主。地方政府應將轄區內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資料,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程序,於101年6月15日前函送內政部核備。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督導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限完成辦理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已於100年9月2日、101年1月9日、101年3月29日及101年5月4日召開4次變更1通辦理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協調會報。

河川區分區調整,依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公告之河川圖籍劃設,預計於101年至102年公告河川區域檢討變更河段地區,原則同意暫緩辦理。森林區分區調整,如符合變更1通劃設原則一(現有山坡地保育區或一般農業區,經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且面積在5公頃以上,變更為森林區。)、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之林地、「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林地與「森林法」劃設之國有林地及保安林地等區域。)部分,建議公、私有土地皆需辦理;符合劃設原則三(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集中且其中夾雜其他使用地未達20%,變更為森林區。)部分,建議公有土地優先辦理,私有土地可暫緩辦理,其中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在未獲致共識前,暫緩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目前各縣(市)政府辦理進度,新北市及屏東縣政府已依變更1通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部分檢討案件報內政部核備,其餘縣(市)政府刻正積極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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