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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通過「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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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息類型:最新消息
  • 發佈單位:龍邑管理
  • 發布時間:2013-10-16
綜合計畫組-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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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今(9)日部務會報通過「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層級,並修正健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民眾參與等機制。

內政部表示,「區域計畫法」自63年1月31日公布施行後,僅於89年1月26日作部分條文修正,考量部分內容已不符合現今政策需求、環境變遷及社會期待,國土計畫法又尚未審議通過,故本次配合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推動直轄市、縣(市)擬訂區域計畫方案」及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等政策,先就具有急迫性條文進行修正。

內政部指出,因應我國空間發展政策需要,本次修正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層級。且為維護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明定主管機關擬訂區域計畫時,應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土地,依據土地資源特性及敏感條件,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據以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5類型環境敏感地區,並授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限制規定。

此外,為健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機制,本次明定全國區域計畫中,應擬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之指導原則,並得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中,依指導原則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以強化計畫引導發展之目的。另配合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實施,未來除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涉填海造地或具性質特殊,例如:國防、環境敏感地區、高污染性事業及依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較為適當等之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外,其餘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又考量大規模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對於開發計畫之細部規劃配置、財務資金或開發期程等,於申請初期恐難一併提出,或是申請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件,例如:環保、殯葬設施等,宜先評估區位適宜性、整體發展政策或環境保護對策,所以也增訂分階段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

內政部表示,「區域計畫法」目前未有民眾參與規定,為加強民眾參與機制,本次也修正明定區域計畫於擬訂或變更過程應舉辦座談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作為擬訂計畫之參考,並於計畫擬定完成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提供審議機關參考。另依該法第15條之1規定申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開發計畫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亦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等程序。

內政部指出,基於政府人力有限,為適度結合民間力量協助公共事務,鼓勵民眾共同監督土地合法使用,本次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罰鍰收入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給檢舉人作為獎勵,以期望能透過檢舉獎勵機制加強稽查土地違規使用案件,達到遏止違規使用之效果,維護國土保育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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