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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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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息類型:最新消息
  • 發佈單位:龍邑管理
  • 發布時間:2013-10-24
綜合計畫組-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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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維護國內糧食安全需求、建立海域使用秩序及追求城鄉永續發展,內政部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以作為國土保育及發展之上位指導原則。

內政部表示,當前面臨國土保育及經濟發展雙重壓力,為同時兼顧國土安全及產業發展,本次全國區域計畫釐定空間發展基本原則如下,俾建立土地使用制度:

一、研擬氣候變遷之土地使用調適策略,配合公布災害潛勢地圖,要求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後續均應將災害潛勢納入規劃考量。

二、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從41項擴大為51項,並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三、公告直轄市、縣(市)海域區管轄範圍,建立海域區容許使用審查機制,規範未來不得任意使用海域資源。

四、將沿海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法制化,並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檢討限縮海岸保護區之使用項目。

五、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

六、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

七、明確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提高投資明確性。

八、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九、落實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等政策,於環保優先前提下,務實研擬土地使用配套措施。

十、提出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配合事項,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辦理政策環評,並應辦理公民參與。

近期環保團體要求全國區域計畫暫緩公告實施,內政部表示全國區域計畫如遲遲不公告實施,於面臨國土空間發展與保育衝突情況時,將因政府空間發展基本原則無法確定,且缺乏討論溝通平台,導致衝突問題仍無法獲致解決;再者,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天內公告實施,因行政院已依同法第9條規定於102年9月9日准予備案,內政部自應依法公告實施,該計畫內容並於該部營建署網頁「全國區域計畫專區」公開,以供各界參考。

但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因行政院要求在年底前,應再將農地、部門計畫等相關內容補充納入全國區域計畫,有關環保團體提出修正水庫集水區承諾事項得申請開發之規定、活動斷層兩側一定距離列為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辦理政策環評、增加公民參與等訴求,內政部均已錄案研議,並承諾將建議事項併同納入修正計畫,且計畫修正完成後,除上網公開外,將邀請關心全國區域計畫的環保團體、社會團體、大專校院、職業公會等,辦理公聽會,屆時歡迎關心全國區域計畫的公民團體參加及提供意見,以共同檢視修正計畫內容妥適性。內政部同時表示,修正計畫亦將送行政院環保署辦理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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