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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全國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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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息類型:最新消息
  • 發佈單位:龍邑管理
  • 發布時間:2013-10-07
綜合計畫組-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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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在國土計畫法立法通過前,內政部將依據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推動「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計畫。

內政部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國土計畫將區分為「全國」及「直轄市、縣(市)」等二層級,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於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將現行區域計畫調整為「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等二層級計畫,以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確保國土合理使用管理。

內政部指出,本次全國區域計畫延續過去作法,仍將活動斷層、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淹水潛勢地區等劃定為「環境敏感地區」,並按環境敏感程度研擬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充分將國土容受力、災害潛勢等因素納入考量。且為改善目前非都市土地任意開發利用之情況,本次全國區域計畫並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避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之原則下,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位」,未來於該範圍內提出申請開發許可或擬定都市計畫,皆可簡化審議程序。內政部後續也會審慎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區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除將提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外,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亦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政策環評,以兼顧環境保育及經濟發展。 

內政部表示,有週刊9月26日「亡國修法!政府讓96座水庫更短命」之報導,誤認為政府在災後承諾推動水土保持,卻過一陣子就鬆綁法規,開放水庫保護區做經濟開發。因行政院95年3月20日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及98年10月9日核定「以國土保育為先之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並未廢止,未來公地管理機關辦理水庫集水區之出租、出售等事宜,仍需依照該綱要及綱要計畫辦理,故全國區域計畫相關內容是基於權責分工不重複規範,且水庫集水區範圍內,無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均應依全國區域計畫進行土地使用管制。此外,本次區域計畫也擴大管制範圍,將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予以納入環境敏感地區,故並無鬆綁水庫集水區之情事。內政部後續亦將邀集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研議「開發者相關『承諾事項』之審議及查核機制」,並於建立相關規定後,始得據以有條件使用範圍內土地。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在10月1日召開「內政部修訂全國區域計畫圖利誰?」公聽會中,提出「該計畫一旦通過,開發將大舉進入全臺灣大部分水庫集水區、農地及活動斷層」等相關質疑,亦有所誤解。區域計畫法原本即無禁止或限制條文,各環境敏感地區均依據原有之目的事業法令規定進行禁止或限制,所以,本次全國區域計畫將水庫集水區、優良農地及活動斷層列為「環境敏感地區」,各敏感區範圍禁止或限制事項,均應依農委會主管之水土保持法、農業發展條例及經濟部主管之地質法予以規範外,區域計畫並進一步予以明確規範土地變更條件或使用規定,未有鬆綁情形。

內政部表示,為再進一步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內政部將於10月中旬,分別在北、中、南及東部辦理全國區域計畫公聽會,公聽會相關訊息將公告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屆時歡迎民眾參加公聽會提供相關意見,供內政部後續參考研修全國區域計畫內容,並再陳報行政院備案。

內政部強調,全國區域計畫內所提政策,均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予以落實,且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均應辦理政策環評,以檢視其是否對環境造成衝擊。目前轄區內含非都市土地的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在辦理規劃作業中,各計畫預定自103年起陸續審議、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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